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职业伤害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可享受生活保障费。生活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的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正在执行的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职业伤害治疗期的实际天数折算。职业伤害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保障费,仍需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生活保障费和生命财产安全。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