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确认为职业伤害人员需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统筹地区且有就医需求的、因伤情需要到参保省份以外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照国家和参保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相关管理规定,向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地经办机构应对职业伤害人员提出的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及时审核。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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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