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