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一)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二)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线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三)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严重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