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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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