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料。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