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