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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