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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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