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颁布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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