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