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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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