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