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已建的应当逐步迁出;正在使用的,迁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防灾措施。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