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已建的应当逐步迁出;正在使用的,迁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防灾措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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