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所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已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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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