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所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已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