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订。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行局部修订,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的审批要求评审和报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