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过技术审查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