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