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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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