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条

第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

经银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银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的,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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