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具体程序,适用《条例》及本细则有关合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解散的程序。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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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