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