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