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经银保监会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银保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业务经营活动,向银保监会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