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