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条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书面证明。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