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及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司局”)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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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