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八条

第八条

税务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式。

税务规章内容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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