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条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