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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