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