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税务规章解释文本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税务规章的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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