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税务规章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照前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由局长和其他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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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