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税务规章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依照前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由局长和其他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