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