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