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