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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