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草司局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三)其他相关材料,如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起草司局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三)其他相关材料,如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