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税务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由局长指定的司局负责起草。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