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税务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由局长指定的司局负责起草。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