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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