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涉及批量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数据共享、委托处理、转让交易、数据转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处理、合同签署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涉及批量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数据共享、委托处理、转让交易、数据转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处理、合同签署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