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

第六十九条

数据安全事件发生2小时内,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属地公安机关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2小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直至处置结束。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事件及其处置的评估、总结和改进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执行。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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