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六十三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通知个人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银行保险机构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可以不通知个人;监管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知个人。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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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