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六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条款内明确受托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保护措施和期限等,并严格监督受托人以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与第三方传输个人敏感数据必须确保安全,防范数据滥用和泄漏风险。未经银行保险机构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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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