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涉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当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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