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第四十六条

敏感级及以上数据达到使用或者保存期限后,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删除或者销毁,确保数据不可恢复。终端和移动存储介质内的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保受控安全访问,介质报废或者重用时,其存储空间数据应当完全清除并不可恢复。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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