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敏感级及以上数据传输应当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保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银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时,参与数据交换的相关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数据传输和存储的保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银行保险机构敏感级及以上数据传输应当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保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银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时,参与数据交换的相关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数据传输和存储的保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