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实施对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管理,制定用户对数据的访问策略,采取有效的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规范数据操作行为,用户对数据的访问应当符合业务开展的必要要求并与数据安全级别相匹配。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操作应当进行日志记录,包括操作时间、用户标识、行为类型等,核心数据操作日志及其备份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三年,重要数据、敏感数据操作日志及其备份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一年,如涉及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的数据操作日志及其备份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三年。应当定期对数据操作行为进行审计,审计周期不超过六个月。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