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数据销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与数据主体的约定进行数据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银行保险机构委托数据处理终止时,应当要求服务提供商及时删除数据,并采取现场检查等有效监督措施,确保数据被销毁、不可恢复。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数据销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与数据主体的约定进行数据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银行保险机构委托数据处理终止时,应当要求服务提供商及时删除数据,并采取现场检查等有效监督措施,确保数据被销毁、不可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