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对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加强重点防护。加强数据备份,制定备份策略,备份数据和生产数据应隔离分开保存,严格管理备份数据的访问权限。制定备份验证计划,确保备份数据完整有效、业务可恢复。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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