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对外公开披露数据的审批机制,研判可能产生的影响,数据公开应当在机构官方渠道进行发布,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防篡改,记录审批和发布情况。

敏感级及以上数据不得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数据主体授权同意的除外。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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