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外部提供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取得数据主体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外,银行保险机构核心数据跨主体流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通过风险评估、安全审查。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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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