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需要转移数据的,应当明确数据转移内容,通过协议、承诺等方式约定数据接收方全面承接对应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数据主体。数据转移应当采用安全可靠方式进行,并确保转移过程可追溯。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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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