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委托处理数据时,应当明确所涉数据外部使用和处理的条件、场景、方式。委托处理数据时,应当以合同协议方式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数据范围、保护措施、双方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受托方返还或者删除数据的方式等,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和审计,可对外公开披露的数据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受托方在未取得其同意时,不得转委托其他主体处理数据,不得对外共享数据,不得加工、训练、挪用数据,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处理数据以谋取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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