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清洗转换、汇聚融合、分析挖掘等数据加工活动时,应当采用匿名化、去标识化或者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数据主体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数据汇聚融合衍生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或者导致数据安全级别变化的,应当及时评估、调整安全保护措施。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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