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数据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超出数据主体同意的范围向其收集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保险机构向其他银行保险机构收集行业重要级及以上数据,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数据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超出数据主体同意的范围向其收集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保险机构向其他银行保险机构收集行业重要级及以上数据,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